取保候审执行乱象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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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刑事拘留、逮捕的严厉,取保候审则轻缓了许多。也正因为如此,针对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制也不像刑事拘留、逮捕那么多、那么严,这也导致了取保候审在实际执行中很容易出现偏差,甚至乱象丛生。很多当事人被整的迷迷糊糊,甚至有些律师也看不懂了。
本文就取保候审执行中常见的典型问题进行举例分析,以期能群策群力,有所改善。
01 不收不退
不收不退,说的是保证金的问题。相对于保证人,保证金无论是收取还是退还,都更麻烦一些,也更容易出问题。
保证金退还的问题,主要是不及时退还和不退还,在往期文章《保证金知多少?》已经分享,在此不再赘述。这里主要探讨一下不收的问题,不知道大家是否遇到过下列情况:
1.办案机关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交给取保候审人本人,然后未提供保证金账户信息,当事人去银行交纳保证金,因缺少必要材料银行无法收取。
2.有些办案机关就只给了取保候审决定书,没有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去哪交纳。
3.有极个别情况,虽然公安机关提供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和账户信息,但被取保候审人就是不交保证金,而办案单位也没什么处理,最后正常解除取保候审了事。
于是,很多当事人就来问律师,保证金到底要不要交?
对于上述情况,律师也觉得不可思议,不过还是要明确,保证金还是要交的。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可能是办案人员对法律理解错误或者就是单纯的不负责任。
很多承办人认为,法律只是规定,办案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人缴纳保证金,至于被取保候审人去不去交是他自己的事情,和办案机关无关;还有的承办人认为,被取保候审人不交保证金,最后正常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通知书照样开具,只是因为没有实际交纳,也就不用实际退还,程序上没问题,不影响归档就可以了。
上述的看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因为,他们只是机械的理解了法律法规的文字表面意思,而未理解取保候审这个强制措施的目的和保证的作用。这里有个最简单的逻辑,没有提供保证,何来约束?何来取保候审?而且,不交纳保证金后续的执行从程序上就走不下去。取保候审和保证金的相关知识可以参考往期文章《能取保吗?》《保证金知多少?》
保证金执行的正确流程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而且应当同时送交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金交纳情况的材料,以便具体执行的派出所核实,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和管理。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交保证金,派出所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协助,毕竟办案部门才是被取保候审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办案单位,由办案部门协助执行是最为适宜的,这样取保候审的执行才更具灵活性和实用性。
执行地在决定机关辖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被取保候审人带至执行的派出所,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退回,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执行地不在决定机关辖区的,有条件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条件不允许的,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和有关材料通过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反馈决定机关,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24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流程如上。
因此,不收取保证金,派出所就无法执行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取保候审的意义。实务中,很多办案机关,都是既做决定机关又做执行机关,不向居住地派出所移交执行,才会出现不交保证金也无人问津的情况。
02 形同虚设
这里的形同虚设,是指取保候审执行不规范,只注重决定,而不注重执行。
办案单位自己决定取保候审又自己执行的情况已经提到了,也是不规范的一种情形,这里主要提的是执行单位执行不力的情形。
那么,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呢?(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1.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参考往期文章《被取保候审人的“紧箍咒”》),一旦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以保证金形式担保的,保证金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而且会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甚至被逮捕。涉嫌重新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定期了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3.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4.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当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时,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正在发生的违反规定的行为,执行机关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具有需要当场处置的紧急情形的,可以采取使用警械、口头传唤、当场拘传等紧急措施。
实务中,负责执行的派出所会觉得案件又不是我们办理的,却又凭空多出执行的工作,而且执行不到位还会被处理,属于典型的出力不讨好,就容易出现磨洋工、做表面文章的现象。最常见的就是会出现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办案所在地,甚至失联的情形。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是,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可以离开。这样适当满足被取保候审人的正当需要,也有利于公安机关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行踪,有效履行监督、考察、管理职责。
正当理由,一般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确实需要到所居住的市、县以外的地区去工作、学习、治病、奔丧、探亲等特殊情况,而且不得具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妨害诉讼的风险。(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的,经执行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派出所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市、县的,应当出具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市县决定书,列明准许其离开所居住市、县前往的地点,离开至返回的时间,以及离开所居住市、县办理的事项情况。当然,实务中,一般只要口头报备就可以了,甚至不报备就离开了,更严重的就失联了。
03 保而不侦
取保候审后,办案机关应当继续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深入、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不得以保代侦、以保结案、保而不侦、一保了之。
虽然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办案机关仍应当抓紧时间开展侦查工作,不断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因案件本身的原因而直接取保候审或者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的,经过补充侦查也不符合构罪标准,或者证据明显缺失无法查证的,办案单位就一直拖着,待到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才“不得已”解除取保候审。
若律师和办案人员沟通,能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往往会被以案件仍在侦查为由回绝,甚至会被嘲讽“你在教我办案喽”,但现实可能是办案人员什么都没有做,只是为了回绝而回绝。
那什么原因造成拖拉办案、保而不侦呢?或许有案多人少的客观原因;或许有反正时间还长,慢慢侦查的心态;或许有刚刚取保不久就解除,是否继续调查取证或者继续侦查是否穷尽,而被诘问甚至追责的担忧……
那有什么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不是太乐观,目前只能寄希望于办案机关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依法办案。不知各位有何高见?欢迎沟通交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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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追逃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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